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促,3715,2016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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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715號
債 權 人 丁雪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治溪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執有債務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壹紙,詎屆期提示不獲兌現,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核發支付命令。

三、經查:債權人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發票人為鴻朵有限公司,相對人邱治溪係其法定代理人,無由認定其為債務人,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壹紙在卷可稽,是債權人據以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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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37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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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2,000元      │105年4月6 │鴻朵有限公司  │6     │AE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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