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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187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
法定代理人 彭家勛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黃韞臻即范秋英之保證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住居所;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聲請之債務人為黃韞臻即范秋英之保證人,且提出之聲請狀無表明債務人之繼承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0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債務人為何?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5月2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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