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促,5499,2016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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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499號
債 權 人 莊明治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湩秧即老張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老張工程行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 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肆紙,並說明究係依票 據關係或其它法律關係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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