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促,5554,2016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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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554號
債 權 人 黃星瑋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美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究為「黃」星瑋或「黄」星瑋(依聲請 狀所載與用印不一致)?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對債務人吳美馨請求新台幣150,000元之依據 為何(原提出者無法辨識)?並提出相關之釋 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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