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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559號
債 權 人 東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鍾承莒即鴻錩工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①請求金額為何(依聲請狀訴訟標的所載與請求 金額不一致)?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債務人鴻錩工程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 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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