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促,5573,2016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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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573號
債 權 人 辛焱科技有限公司
李美玲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亞歷仕工程有限公司、游麗櫻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權人、債務人為何?究為公司一人或公司及個人等二人?如為公司一人,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為何?及提出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如為公司及個人等二人,應提出對個人請求權基礎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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