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促,5760,2016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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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760號
債 權 人 蘋果學苑大廈(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竺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秀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究為「蘋果學苑大廈(樓)管理委員會」 或「蘋果學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依聲請 狀所載與用印不一致)? ②對債務人張秀櫻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 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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