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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84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務 人 鄭勝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貳仟貳佰叁拾玖元及新臺幣壹仟伍佰壹拾陸萬陸仟捌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鄭勝豐於民國101年7月5日向聲請人分別申請新臺幣780000元、00000000元,利率約定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97%,即為2.19%按月計付。
(二)上開借款均自聲請人公司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本息攤還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債務人自民國105年5月5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尚積欠本金00000000元及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履經催討,迄未清償。
(如附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584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勝豐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9% │
│ │502239│ │5月05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鄭勝豐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9% │
│ │151668│ │5月05日起 │ │ │
│ │63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勝豐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02239│ │6月0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鄭勝豐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1668│ │6月0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63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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