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促,5851,2016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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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85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蔓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ㄧ、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於民國92年8月26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25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詎料未依約繳納消費款項,故聲請人依非訟程序聲請 鈞院准予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相對人至民國98年9月10日止共計結帳為26,509元未按期給付,其中23,712元為自民國92年8月26日起至民國98年9月10日止之消費款,2,403元為循環利息、394元為違約金。

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585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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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臺幣│陳蔓齡    │自民國98年9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23712 │          │月11日起    │月3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      │          │月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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