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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890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新竹市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郭金雄
債 務 人 洪嘉敏
洪黃美玲
一、①債務人洪嘉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伍萬伍仟陸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洪嘉敏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洪黃美玲負清償責任。
②債務人洪嘉敏、洪黃美玲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壹萬柒仟柒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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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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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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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55,652 │105.4.21~清償日止 │1.315 │自民國105年5月22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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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17,726 │105.1.23~清償日止 │2.51 │自民國105年2月24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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