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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91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淑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自民國104年10月16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如換算成按年息百分比計算應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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