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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252號
債 權 人 臻霖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麗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文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第三人瑞翊空間設計有限公司之支票,尚無法釋明對債務人楊文鈐債權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通知聲請人補正,雖提出民事陳報狀等文件,惟上開文件無法釋明兩造間存有請求權,即無法釋明兩造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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