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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25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高順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壹仟肆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予准許)。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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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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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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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81,485元(其中計息 │105.3.6 │15.85 │暨按月新台幣四百元計付│
│ │本金261,990元) │ │ │之延遲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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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9,922元(其中計息本│105.4.8 │14.98 │暨按年息5.02%計付之延 │
│ │金17,693元) │ │ │遲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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