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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25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劉秀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萬捌仟壹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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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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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民│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國年月日)至清│(%) │ │
│ │ │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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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56,522元(其中 │105年1月20日 │8.92 │暨自民國105年1月20日起至│
│ │計息本金247,587 │ │ │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遲延違約│
│ │元) │ │ │金新台幣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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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77,263元(其中 │105年1月18日 │9.92 │暨自民國105年1月18日起至│
│ │計息本金169,924 │ │ │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遲延違約│
│ │元) │ │ │金新台幣400元。 │
├─┼────────┼───────┼───┼────────────┤
│3 │27,046元(其中計│105年1月15日 │14.98 │自民國105年1月15日起至清│
│ │息本金25,739元)│ │ │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付│
│ │ │ │ │新台幣300元,逾期第二個 │
│ │ │ │ │月計付新台幣400元,逾期 │
│ │ │ │ │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500元 │
│ │ │ │ │之逾期違約金(最高連續收│
│ │ │ │ │取3期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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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7,302元(其中計│105年1月15日 │14.98 │自民國105年1月15日起至清│
│ │息本金45,013元)│ │ │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付│
│ │ │ │ │新台幣300元,逾期第二個 │
│ │ │ │ │月計付新台幣400元,逾期 │
│ │ │ │ │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500元 │
│ │ │ │ │之逾期違約金(最高連續收│
│ │ │ │ │取3期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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