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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44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何永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叁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何永鐸於民國92年6月23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50萬元整,約定利息為年利率11.88%,詎料債務人何永鐸僅繳納本息至92年9月22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481,391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七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貸款申請書影可證(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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