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促,8683,2016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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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683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黃鎮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黃鎮雄於民國102年3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 28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95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63410元整自民國105年0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5年0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計付之違約金。

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6341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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