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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71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黃世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捌萬零柒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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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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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 │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 │ │(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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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68,528元(其中計息本│105年10月4日 │15 │ │
│ │金66,789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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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512,222元 │105年4月22日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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