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催,158,2016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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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東旭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張寶完
上聲請人等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人為何?究為東旭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寶元等二人或東旭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如為東旭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補正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如為等二人,應補正(正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依原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與聲請人不一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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