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催,42,201603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陳進學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股票掛失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