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催,55,201603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55號
聲 請 人 陳旭暉
代 理 人 吳玟萱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發票人究為「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科學園區分公司」或「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科學園區」?如為前者,請提出(正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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