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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周廷駿即宇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八日完結宇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
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8年7月8日就任為宇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98年度司字第137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先後經本院99年度司司字16號、99年度司司字第66號、100年度司司字第15號、100年度司司字第115號、101年度司司字第13號、101年度司司字第97號、102年度司司字第7號、102年度司司字第106號、103年度司司字第12號、103年度司司字第95號、104年度司司字第14號、104年度司司字第103號、105年度司司字第12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5年7月8日完結清算在案,惟因宇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有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核定完成,又鑑於清算期間即將屆滿,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再延展清算期間六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98年度司字第13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99年度司司字16號、99年度司司字第66號、100年度司司字第15號、100年度司司字第115號、101年度司司字第13號、101年度司司字第97號、102年度司司字第7號、102年度司司字第106號、103年度司司字第12號、103年度司司字第95號、104年度司司字第14號、104年度司司字第103號、105年度司司字第12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6年1月8日完結宇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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