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拍,148,2016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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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48號
抗 告 人
即 關係人 吳承翰
本件債權人劉美珍與相對人林佳穎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105年度拍字第148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關係人未預納抗告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7日以新院千民政105司拍148字第23473號函通知,限其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3日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有通知函、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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