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曾泰瑩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何凱平、黃友財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究為「黃」友財或「黄」友財?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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