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票,253,201603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賴世賢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文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究為「黃」文村或「黄」文村?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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