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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彭國書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鴻壬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壹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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