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司票,566,201607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66號
聲 請 人 黃清火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宋𨺓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人究為「黃」清火或「黄」清火(依聲請狀所載與狀尾不一致)?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