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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竹調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蘇志明
相 對 人 隴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調解事件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
二、經查,相對人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在苗栗縣竹南鎮,有本院職權查詢之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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