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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蔡坤旺律師即被繼承人彭永豊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
事項,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及第30條之1 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㈡、聲請人於102 年12月24日調閱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11份,支出戶政規費165 元,嗣又於103 年2 月11日調閱被繼承人戶籍謄本16份,支出戶政規費240 元,請具狀詳細說明所聲請之戶籍謄本之用途(例如:於何程序,應使用被繼承人戶籍謄本幾份),並提出相關證明,以供本院參酌。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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