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古惠心即華為土木包工業
相 對 人 林明忠即泰明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壹仟陸佰柒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前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經本院102年度建字第18號民事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後,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易字第41號判決廢棄部分第一審判決,並駁回上訴人即相對人之其餘上訴確定在案,依前揭本院102年度建字第18號民事判決所載(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而依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易字第41號民事判決所載,第一審訴訟費用經廢棄部分由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五,餘由相對人(即上訴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附表:計算書
┌──────┬───────┬───────────┐
│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14,563元│由聲請人預繳 │
├──────┼───────┼───────────┤
│第一審證人旅│ 3,480元│由聲請人預繳(證人陳鴻 │
│費 │ │輝、蘇萬炳、李進發、蔡│
│ │ │憲榮) │
├──────┼───────┼───────────┤
│第一審鑑定費│ 45,000元│由聲請人預繳 │
├──────┼───────┼───────────┤
│第二審裁判費│ 21,844元│由相對人預繳 │
├──────┼───────┼───────────┤
│第二審證人旅│ 1,802元│由相對人預繳(證人王富 │
│費 │ │甲部分) │
├──────┼───────┼───────────┤
│第二審證人旅│ 2,580元│由聲請人預繳(證人蔡進 │
│費 │ │國、黃黎文部分) │
├──────┼───────┼───────────┤
│合 計│ 89,269元│ │
├──────┴───────┴───────────┤
│1.聲請人於第一審本訴原係聲明請求相對人給付新台幣303 │
│ ,867元,嗣追加訴之聲明請求相對人給付1,565,948元, │
│ 繳納裁判費共計16,543元,另於103年7月28日追加請求所│
│ 失利益部分並補繳裁判費1,000元,迭經變更,最後於訴 │
│ 訟中減縮其請求為1,363,873元,是依其減縮後之訴訟標 │
│ 的金額1,363,873元之裁判費應為14,563元,依民事訴訟 │
│ 法第8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減縮前後之訴訟費用差額應 │
│ 由聲請人自行負擔,合先敘明。 │
│2.依本院102年度建字第18號民事判決所載,第一審訴訟費 │
│ 用由相對人負擔,故: │
│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原為63,043元。│
│ 【計算式:14,563+3,480+45,000=63,043】 │
│3.依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建上易字第41號民事判決,廢棄 │
│ 部分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聲│
│ 請人負擔5%,其餘相對人負擔。另依前揭判決所示廢棄部│
│ 分為「命相對人給付逾1,306,908元部分」,而該部分與 │
│ 原第一審判決給付之1,363,873元部分之差額為56,965元 │
│ ,而該金額與一審判決給付金額之比例為4.18%(56965/ │
│ 0000000*100%),依前揭判決該部分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 │
│ 聲請人負擔,即一審訴訟費用2,635元應由聲請人負擔( │
│ 63043×4.18%=2635)(元以下均四拾五入),而第二審訴 │
│ 訟費用則由聲請人負擔5%,相對人負擔95%。故: │
│ ⑴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第二審訴訟費用額為2,451元。 │
│ 【計算式:2,580×95%=2,451】(元以下四捨五入) │
│ ⑵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之第二審訴訟費用額為1,182元。 │
│ 【計算式:(21,844+1,802)×5%=1,182】 │
│4.綜上,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共為61,677元。│
│ 【計算式:[(14,563+3,480+45,000)-2,635] │
│ +2,451-1,182=61,677】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