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婚,190,201610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190號
原 告 官在城
被 告 温文璇
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玉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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