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建,70,2016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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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70號
原 告 莊榮宗即榮方工程行
被 告 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淵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貳拾捌萬參仟肆佰伍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參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壹萬零捌佰伍拾貳元。

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6日以105年度補字第851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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