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消債更,58,2016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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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古熾權
代 理 人 陳偉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2,72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請就每月必要支出8,855元提出相對應之單據證明。
三、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並提出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
五、請說明債務形成原因、並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計算方式。
六、提出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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