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監宣,124,2016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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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124號
抗 告 人 江良助
上列抗告人因江政興聲請對其為監護宣告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
國105 年8 月24日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蕙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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