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陳月涵
相 對 人 陳黎然妹 原
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女,相對人因失智癱瘓 ,經送醫診治仍未見起色,近日並有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情形,爰依法提起本件聲請,請求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其母即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惟相對人業已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相對人除戶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因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於程序進行中死亡,揆諸前開規定,應由本院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邱文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