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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4號
聲 請 人 楊雅婷
相 對 人 廖春棉
關 係 人 楊欣媛
楊育晴
楊政哲
楊富任
上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陳詩文律師為本件程序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甲○○之女,相對人因精神疾病,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法提起本件聲請,請求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等語。
二、按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及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
如其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165條前段及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甚明。
次按,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亦有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可參。
三、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相對人有思覺失調症,有身心障礙證明可參。
而其於本院會同鑑定人即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劉貞柏醫師就相對人現況為鑑定時,對鑑定人員之問題如﹕「(法官問﹕有工作?)去郵局、銀行存款,沒有利息。
(法官問﹕青菜一把30元,買二把,給100元找多少?)不知道,頭腦被打擊過,是我先生,也被他們全家打,我的手現在碰一下就會痛。
(鑑定人問﹕最近有人要害你嗎?)小孩長大了,只有這些老女人會排斥。
小姑的兒子把之前的事記心裡,我的頭被打。
(鑑定人問﹕二年前住院原因?)天氣太熱,發燒過度,小姑天天烤玻璃,熱得發病。」
等情,有本院105年1月18日精鑑鑑定調查筆錄可參。
另本院依職權向臺大醫院新竹分院及竹東分院調閱相對人住院就診資料,相對人確因精神病症就診住院治療,有明顯幻想、幻覺及情緒不穩之狀況,有前述醫院檢送之病歷可憑。
再依鑑定報告所載,相對人之思考、知覺及大腦認知功能方面之計算能力、判斷能力、抽象思考能力均無法正常執行,是堪認相對人並無意思能力。
本件相對人既為無意思能力之人,為保護相對人之利益,認有另為相對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自應依上揭規定為相對人選任程序監理人。
再經本院審酌新竹律師公會所推薦之陳詩文具律師資格,且具知識與專業能力,並陳明願擔任本件程序監理人,足認其應為適當之人選,茲依上揭規定,選任陳詩文律師為本件程序監理人,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明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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