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破,3,2016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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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3號
聲 請 人 台灣立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輝雄
代 理 人 袁震天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

次按,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明文規定,而破產聲請屬非訟事件。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繳納聲請費,亦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謝淑敏
附表:
一、台灣立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
二、依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0元。
三、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四、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補正記載內容如下:
(一)現金、存款部分,載明其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及相關證明。
(二)應收款項、應付款項、流動資產等債權部分,應列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動產部分,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四)投資部分,應分別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應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載明現有債權人之姓名、金額、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
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六、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
七、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之姓名、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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