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竹保險簡調,2,2016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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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保險簡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簡安琪
簡俊瑋
簡育萱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趙淑萍
相 對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代 理 人 江瑞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路○段000號12樓,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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