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竹小,209,20161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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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小字第209號
抗 告 人 林若彧
相 對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複代理人 林文堯
黃立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竹小字第209 號於105 年8 月29日所為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05 年度竹小字第209 號於民國105 年8月29日所為民事裁定,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105 年9 月1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而此通知已於105 年9 月23日寄存送達於抗告人住所地警察機關,並於105年10月3 日生送達之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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