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小字第27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思成
複 代 理人 郭耀鮮
被 告 林雄發
訴訟代理人 黃家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二點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