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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小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明龍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何淑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竹小字第6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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