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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小字第72號
原 告 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訴訟代理人 彭皓平
被 告 李大維即麒驎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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