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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小調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黃士豪
相 對 人 林志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戶籍設於苗栗縣頭份市○○○路000巷00弄0號,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並非本院轄區。
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或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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