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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簡字第244號
原 告 林麗華
訴訟代理人 張榮麟
被 告 葉旭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08月16日下午2 時05分,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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