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竹簡,297,201607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簡字第29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被 告 陳義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境內,且依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被告之侵權行為地係在苗栗縣竹南鎮,依前開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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