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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簡字第308號
原 告 展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巧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心居護理之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萬4,000 元,應繳裁判費2,54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 1,5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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