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竹簡,387,201705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簡字第38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劉家蓁
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
李國煒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李代婷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彭俊霖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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