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竹簡聲,205,201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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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簡聲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姜局霖
相 對 人 王修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清償票款事件,業經本院100 年度司票字第574 號裁定確定,相對人執此為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所有之財產,並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執字第24356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5年8月10日查封聲請人所有系爭坐落新竹市○○路○段000號3樓之 3房屋及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房地),並聲請扣押聲請人在第三人成崧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現聲請人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由本院審理中,本件倘不停止執行,聲請人將受不可回復之損害,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求在上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經本院調取105年度司執字第24356號強制執行案卷,可知相對人對於聲請人聲請之強制執行程序,因相對人未能提出執行名義所指之本票,經本院通知補正本票正本無著,乃經本院於105年8月19日駁回相對人對於聲請人所為之強制執行聲請,並於105年8月22日塗銷對於聲請人所有系爭房地之查封登記,及撤銷對於第三人成崧工程有限公司所核發之執行命令在案,則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24356號強制執行事件現既駁回相對人對於聲請人所為強制執行之聲請,而無對於聲請人進行任何強制程序程序,則聲請人現再聲請提供擔保,命為停止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24356號強制執行程序,顯無必要,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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