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竹簡聲,40,2016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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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簡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曾文彬
相 對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始得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苟聲請人未能提出合於上開要件之證明,所為停止執行之聲請,自無從准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在數年前曾擔任女兒喜美汽車之保證人,該公司名為歐立克,亦不是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據了解該車輛早已於民國97年協議結清並過戶,何以再有欠款?事隔3年多至101年間才由相對人又再來要債,而且金管會對保證人業已修改免責條款。

又聲請人已70多歲亦無任何收入,之前全家又為低收入戶,因所繼承名下不動產20多年,在近年土地炒作下,造成土地價值上漲,故才影響到低收門檻須複審,且此案相對人曾於101 年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扣押郵局帳戶,案號為桃院永101 司執五字第3480號,而聲請人當時也有聲請異議債權不存在之訴,後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亦無強制執行扣押,且相對人也無再有後續動作,故以為此案已查明無欠債之實,但因聲請人不懂法律程序,故異議後不知後續須另要再提起訴狀,直至105年3月1 日,請法扶協助才由法扶律師得知未完成當時程序。

此筆債務確於97年於歐克立公司當場協調清償,故再來查封聲請人之不動產,實屬有異,況101 年間聲請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7,395 元,於105年2月23日致電相對人卻告知金額為338,005 元,中間近20萬元差額為百分之20利率,當初貸款為新車,利率不是百分之20,此百分之20利率又是從何而來?為此,聲請人對於鈞院105 司執豪字第1407號執行命令提出異議,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對相對人提起本院105 年度竹簡調字第8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惟因未繳納調解費,經裁定限期補正,逾期迄未補正,而由本院於105年3月18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在案,此亦經本院調取前揭卷宗核閱屬實。

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前揭執行案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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