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簡上,30,201607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30號
上 訴 人 耀順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耀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江慧敏律師
被 上訴人 瑋力重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珮瑤
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律師
翁意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17日上午10時45在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

上訴人並應提出系爭本票原本及筆跡印文鑑定報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銘欽
法 官 張百見
法 官 張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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