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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82號
上訴人兼反
訴被上訴人 齊心瑜
訴訟代理人 張特壹
陳尚敏律師
被上訴人兼
反訴上訴人 王靖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王凱平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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